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简析)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简析)

笔者近期接到一单位的咨询,称公司财务利用自己经手的收取客户缴费工作之便,拒不把其收到的款项入账,涉及金额数十万元。在被公司发现后,该财务人员无故不到岗,不配合公司调查,之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根据客户的描述,该涉案财务人员很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今天,笔者就借此机会,对“挪用资金罪”做简要分析。

罪名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罪名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几项关键内容:①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单位的财物占为已有,不构成本罪;②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其担任职务的范围内所能享有的权利和影响力。假如是保安利用晚上值班,盗窃公司财物的,笔者不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③必须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用于其他非占为己有用途,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主观上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公司、单位财物的非法目的。

  2. 犯罪主体:本罪系特殊主体,构成本罪的必须是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既包括股东、董事、监事、也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经理、普通员工等。另外,这里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3. 犯罪的客体: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财产”非常广泛,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包括已经占有的,也包括有权但未占有的。

  4.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利用职务便利;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③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

关于数额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00万以上)各个地区对起刑点的规定会有不同。

影响量刑的因素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影响量刑的情形因素主要有:1.犯罪的数额;2.是否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3.是否有侵占救灾物款;4.侵占行为的次数;5.侵占的款项是否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主要辩护观点:

根据罪名规定及犯罪构成分析,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辩护观点有以下几点:

1.主体方面,如果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职务上的联系,则行为人不可能构成本罪。

2.主体方面,如果行为人系单位的股东或其他有实际权益的主体,在判断是否构成本罪时,应当谨慎,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系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意义上的公司纠纷。(并非股东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3.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用于公司本身经营事务,或用于发放公司福利等其他非占为己有的,笔者认为不宜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行为人违反公司财物制度,将本将归集的货款,擅自用于提前支付单位厂房租金,这明显不构成职务侵占。

4.客观方面,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而是采用其他方式侵占单位财物的,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犯罪。

5.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侵占的故意,而是暂时挪用单位的财物,用于其他用途,超过一定期限未归还,可能构成较轻的挪用资金罪。

以案释法

案件事实:刘某系X华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对外销售,签订合同等事务。2019年1月-2019年5月期间,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下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并要求客户将货款转至其事先安排好的个人账户中,刘某在取得货款后,安排公司发货,但不告知公司相应客户已支付货款的事实,也不将款项交至公司。经侦查机关调查,刘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侵占公司财物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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