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大河网记者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1日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不按要求投放并拒不改正的,个人罚款50元、单位最高罚款3000元。
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副调研员宋长德介绍,《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运输和处置、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已经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公共单位和公共区域。
根据《办法》,郑州市生活垃圾采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类法,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郑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不按要求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此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为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