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变态的杖刑)

杖刑(变态的杖刑)

中国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度,在这两千年中,流传下来的不仅仅有诗词歌赋文章等正面的内容,更有着一些封建刑法,这些刑法很多在我们今天想来都是毛骨悚然,还有一种刑法不仅是摧残受刑人的身体,更多的是摧残其心灵,那就是古代杖刑,这个主要针对的是女性,而且要当众脱衣受刑,使其受辱。今天我们就来探索下古代杖刑的真实情况。

杖刑(变态的杖刑)


说到杖刑,我们最先想到的就是对臀部、腿部进行施刑。据史书记载,杖刑早在三皇五帝时期就已存在,在当时主要用以惩罚失职的官员,并没有固定的施刑方式,也没有固定的施刑位置。后来到夏商西周也没有广泛流传开来,仅仅是上层之间的一种私刑,像战国时期的孙膑得罪了庞涓,被打断了双腿。

在后期史书中记载,杖刑被公认,应该是在东汉时期,到了南北朝时期,粗略算一下,杖刑存在已经近三千年,应用也已经趋于成熟,作为五个常用刑罚之一被正式列入刑书。自此开始,杖刑称为朝廷处罚犯人的一种常用方式。

杖刑(变态的杖刑)


隋唐时期,杖刑的位置也被确定为背部、腿部、臀部三个固定位置,并详细规定了施刑时刑具的尺寸大小,《唐律》就有规定,在杖刑的时候,行刑者如果不按照规定处罚犯人,行刑者还会受到杖3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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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史书中查询,在宋以前的刑法中,都没有记载需要“脱衣受刑”的字迹,真正的“脱衣受刑”开始于元朝,元朝对男女通奸深恶痛绝,允许别人告奸,允许亲夫捉奸时,若妇人反抗可登场杀死。犯通奸罪的女子,被杖刑时,还要“去衣受刑”。法律规定:“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这里所说的“衣”,不是上衣,而是裤子。

杖刑(变态的杖刑)


而这一近似变态的刑法,却被后来的王朝--明朝和清朝继承了下来,在《大明律》和《大清律》中明确记载:“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这里所针对的也是受刑者所犯的通奸罪。

为什么规定“妇人犯奸罪要脱衣受刑”呢?清朝黄六鸿曾经解释说,“按律,和奸杖八十;有夫者,各杖九十。 奸妇去衣受刑,以其不知耻而耻之也;娼妇留衣受刑,以其无耻而不屑耻之也。”其深意就是不仅仅是在肉体上使其疼痛,更要在心灵上进行侮辱犯通奸罪的女子,用来警示后人。

杖刑(变态的杖刑)


不过,清代的做法比明朝人略为人道一点,在“奸罪去衣受刑”的规定中备注了“留裤”,这里的“裤”,是指内裤。即犯奸罪的女子在受杖时,要脱去外裤或裙子,但可保留内裤遮羞。所以,清人有时又将“奸罪去衣留裤”写成“奸罪去衣留裈”。

单论刑罚,杖刑在古代众多刑罚中称得上重刑了,此刑对身体损伤不重,但伤精神,受此刑者,虽死也不能挽救其声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元明清的“脱衣受刑”是文明的倒退,社会野蛮的体现,我们应该对此有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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